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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应用能源管理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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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3、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5、(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6、(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7、(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8、(四)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9、(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10、(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1、(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12、(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13、(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14、(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15、(五)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数据目录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要求,对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第九条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16、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机关负责编制。

17、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机关组织相关机关共同负责编制。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

18、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19、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和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公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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